(2016)吉2426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两江信用社与崔海明、李奉公、刘洪昌、刘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崔海明,李奉公,刘洪昌,刘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以下简称“两江信用社”),住所地安图县。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崔海明,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图县。被执行人李奉公,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图县。被执行人刘洪昌,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刘正平,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图县。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与崔海明、李奉公、刘洪昌、刘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452.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执行员 孙运功执行员 王彦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美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