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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4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原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4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光峪堡乡华岩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原某,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穆村镇杨家坪村。本院在执行梁某某与原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原某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原某在中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21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泽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