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23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邹砚波、邹艳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邹砚波,邹艳荣,方帅帅,李玉珠,方文节,方海利,方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399-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9号第二层。负责人:麦愈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邹砚波,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证件号码420984198011141011。被执行人:邹艳荣,女,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证件号码420984197611290024。被执行人:方帅帅,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证件号码440112196912060314。被执行人:李玉珠,女,汉族,1948年3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证件号码440112194803220324。被执行人:方文节,男,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证件号码440112197112180312。被执行人:方海利,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证件号码440112197401210311。被执行人:方振生,男,汉族,1944年8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证件号码440112194408010319。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诉邹砚波、邹艳荣、方帅帅、李玉珠、方文节、方海利、方振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02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0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已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在执行过程中,除已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字第23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