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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洋、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洋,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赵洋,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18日,四川省盐亭县人,大专,经商,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体运村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26877。法定代表人:吴祖贵,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受理赵洋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1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家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