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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忠全与张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全,张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22民初1017号原告黄忠全,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张灯明,男,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全诉被告张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全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黄忠全承担。审判长 龙 波审判员 陈记良审判员 邓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丛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