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忠全与张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全,张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22民初1017号原告黄忠全,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张灯明,男,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全诉被告张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全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黄忠全承担。审判长 龙 波审判员 陈记良审判员 邓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丛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