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刑更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康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218号罪犯王康,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2002)甘刑一复字第321号刑事裁定,核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3日作出的(2002)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将罪犯王康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6年4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止);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王康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康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