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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卞小华与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小华,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01467号申请人卞小华。被执行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林,该××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卞小华与被执行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查封,暂未处置,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 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