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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金如与曹鑫、戴雨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如,曹鑫,戴雨露,薛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如。被执行人曹鑫。被执行人戴雨露。被执行人薛澄。申请执行人吴金如与被执行人曹鑫、戴雨露、薛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皋开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19500元,律师费损失8075元,案件受理费1475元,执行费183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薛澄所有的苏F×××××北京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戴雨露所有的苏F×××××五菱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戴雨露所有的苏F×××××雪佛兰汽车一辆,均未实际扣押。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财产,据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现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曹鑫、戴雨露、薛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如皋市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开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