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与赵志飞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赵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624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布日都路。负责人白海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增祥,鄂托克旗草原监督局职工。被执行人赵志飞,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牧民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农牧业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志飞行政非诉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农牧业局需补办手续,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农牧业撤回申请。审判长 王 志 成审判员 王 双 麒审判员 额尔德木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红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