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乐昌市强动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恒华重工企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昌市强动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韶关市恒华重工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355号原告:乐昌市强动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河南(河拐公路天井岗段)。法定代表人:丘志清。委托代理人:刘慧芹,该公司职员。被告:韶关市恒华重工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工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国梁。委托代理人:侯丽晴,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乐昌市强动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恒华重工企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昌市强动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5.2元,由原告乐昌市强动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门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