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0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竹林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竹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046号之三原告王竹林。委托代理人陈良,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王智勇,职务不详。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金丽迪,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竹林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嘉骏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人民陪审员 韩建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