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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乾安县乾安镇西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南村)于吕洪有、乾安县余字乡来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来字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乾安镇西南村村民委员会,吕洪有,乾安县余字乡来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076号原告:乾安县乾安镇西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西南村,组织机构代码:56998XXXX。法定代表人:崔凤玉,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洪有,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余字乡来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余字乡来字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7332。法定代表人:田凤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仁轩,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乾安县乾安镇西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南村)于被告吕洪有、乾安县余字乡来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来字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西南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来字村、吕洪有停止侵害并立即将位于乾安镇西南村草原西南侧的10.63公顷草原地返还西南村;判令来字村赔偿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10.63公顷草原收益损失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来字村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争议的土地是西南村所有的土地,位于乾安县乾安镇西南村草原西南侧,西南村所有的草原与来字村所有的草原地相邻。2013年经乾安县政府对辖区土地进行普查确权后,西南村发现西南村所有的与来字村相邻的部分草原10.63公顷此前一直被吕洪有经营,西南村要求吕洪有返还占有的10.63公顷草原,吕洪有以其是承包的余字乡来字村委员会的土地为由拒绝返还,西南村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来字村、吕洪有停止侵害并立即将位于乾安镇西南村草原西南侧的10.63公顷草原地返还西南村;判令来字村、吕洪有赔偿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10.63公顷草原收益损失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来字村、吕洪有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庭审中原告西南村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诉状中所述地块的经乾安县政府对辖区土地进行普查确权,通过庭审查明可认定本案系西南村与被告来字村草原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争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应先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乾安县乾安镇西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退回原告乾安县乾安镇西南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于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