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涂剑、余英贵等与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剑,余英贵,丁支强,卢友朋,汪家友,张宜国,陈其友,陈海洋,胡联友,万兴俊,林志才,夏德锋,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236号原告:涂剑,男,196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余英贵,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丁支强,男,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卢友朋,男,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汪家友,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张宜国,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陈其友,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陈海洋,男,199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胡联友,男,1966年8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万兴俊,男,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林志才,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夏德锋,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孙艳,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清梅,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路南路50号。法定代表人:郭发周,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建春,男,住沁阳市。原告涂剑等十二人与被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春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涂剑等十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建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剑等十二人撤回对张建春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剑等十二人撤回对张建春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巍巍审 判 员 陈娇娇人民陪审员 史小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淑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