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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襄阳汇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汇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233号原告襄阳汇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跃先,董事长。被告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兰,董事长。原告襄阳汇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襄阳汇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该案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汇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汇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2元,减半收取27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正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运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