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8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余金海与刘贵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海,刘贵红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8595号原告:余金海,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刘贵红。原告余金海与被告刘贵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余金海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余金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金海负担。审 判 员 王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庄丽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