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与于兴革、李红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于兴革,李红岩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1040号原告: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4组。法定代表人:李世挠,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军,吉林省德惠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兴革,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岩,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兴革、李红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军,被告于兴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李红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于兴革、李红岩给付非法强行侵占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9600平方米的土地三年租金八万元;2.判令于兴革、李红岩给付非法强行侵占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建筑面积964平方米的三栋房屋三年租金八万元;3.判令于兴革、李红岩赔偿合谋非法强占的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办幼儿园用的六个班级桌椅一万元、远程教育设备一万元,非法损坏的教学设备、松树一万元;4.判令于兴革无条件搬出非法侵占的房屋、土地院落,排除妨害,恢复原状;5.判令于兴革、李红岩承担诉讼费、评估鉴定费、代理费、邮寄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所有的小学房屋、院落,因无学生而闲置,惠发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校指派四名男老师看护。在学校房屋、土地归属上,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与松柏中心小学产生争议,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诉至法院。2014年3月17日,德惠市法院(2012)德民初字第1616号判决书确定原朱家村小学房屋、院落归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所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兴革、李红岩合谋非法串联上访,威胁诬告他人,以此想达到长期侵占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的物权。于兴革、李红岩强行合谋侵占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三栋教学用房面积964平方米,抢占耕种院落土地9650平方米,至今已三年不归还,给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造成十多万元经济损失。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于兴革、李红岩无条件赔偿经济损失、搬离学校、恢复原状,物归原主。于兴革辩称,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原告的主体地位,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1996年末,经德惠市政府及松柏乡政府同意将原朱家村划分为朱家村和世发号村,朱家村为1-5社及6社一部分,世发号村为6社一部分及7-10社,两个村共同的资源及原有的账目没有分割,含当时正在使用的朱家村小学,所有资源属两个村共有。1996年后分割村,但是学校资产一直没有分割,于兴革、李红岩现在已经向政府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以及所有权确权。原朱家小学的房舍建在6社,土地使用权在7社,故朱家村小学的房舍、土地使用面积全部坐落于世发号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之内,学校以及土地使用权属于世发号村,根据土地使用证以及房照证明,争议标的在世发号村,不属于朱家村。现朱家村小学的房屋属两村共同共有,土地权属属世发号村,本案土地权属关系未明确,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不享有物权,无权主张任何权利。该校闲置期间,于兴革受雇于该小学看管校舍,校园内的土地由于兴革经营,作为于兴革的劳动报酬,并不是于兴革侵占,于兴革是受雇于学校,损失问题与其无关。学校的设施都归中心校所有,与于兴革无关。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是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根据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李红岩辩称,朱家村和朱家小学是重名关系,物权不全部属于朱家村,对朱家村的主张李红岩不支持。李红岩没有在学校住,也没有侵权行为。其他意见同于兴革。对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德惠市人民法院(2012)德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赵新龙与德惠市惠发街道中心小学、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下发(2012)德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朱家村小学归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所有,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德惠市惠发街道朱家村小学于2014年5月12日为于兴革送达“限期搬离通知书”一份,要求于兴革在4日内搬离朱家村小学。德惠市惠发街道朱家村小学于2016年5月6日出具证明一份,证实于兴革在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为朱家村小学看管学校,以耕种校园内土地做看管学校的报酬。本院认为,德惠市人民法院(2012)德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原朱家村小学归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所有,虽然于兴革、李红岩自称已经向政府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以及所有权确权申请,但二被告在庭审中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故应认定朱家村小学归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所有。虽然惠发街道朱家村小学在2014年5月12日出具的“限期搬离通知书”与2016年5月6日出具证明在细节上存在一定冲突,但两份材料均证实了于兴革曾为朱家村小学提供过劳务,2015年4月份之后,于兴革与朱家村小学不存在任何关系。基于以上事实,目前于兴革拒不搬出学校没有合法根据,故对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要求于兴革搬出房屋、土地院落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要求于兴革、李红岩给付三年土地租金八万元,给付三年房屋租金八万元,赔偿桌椅一万元,远程教育设备一万元,损坏的教学设备、松树一万元,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于兴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搬出德惠市惠发街道朱家村小学;二、驳回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168.00元,由于兴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晶萍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