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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谢伟与中山市古镇驾锦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中山市古镇驾锦照明门市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谢伟,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春,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驾锦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六坊新兴中路。经营者:冯苗芬,女,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原告谢伟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驾锦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553677.X、名称为“吸顶灯(玉兰1)”】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属处分己方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第1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伟负担。审 判 长  庄 毅审 判 员  程方伟审 判 员  黄彩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井 旌书 记 员  梁伊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