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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申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董桂林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0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卢天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宁欣,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肖磊,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桐柏路帝湖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范现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玉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时辉亮,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董桂林,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再审申请人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董桂林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2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