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8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汉光、刘从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光,刘从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81刑初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汉光。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5月23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山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郭荣军,广西信尔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从斌。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5月23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山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黄凌武,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汉光、刘从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承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汉光及辩护人郭荣军、被告人刘从斌及辩护人黄凌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初,被告人刘汉光、刘从斌伙同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湖南省新化县共谋诈骗。同年5月4日,四人驾驶摩托车窜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尖山村民委六叫村附近,冒称网络公司工作人员搞工程建设,以勘察地形发现宝藏的名义,使用假金龟骗取被害人韦某信任后,与被害人到合山市取款,骗走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之后四人逃离合山市。2016年5月23日,刘汉光、刘从斌在广西柳城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汉光、刘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汉光、刘从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要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郭荣军的辩护意见:1、对罪名没有异议。2、根据法庭调查,我认为刘汉光是本案的从犯,在诈骗的过程中,主犯是刘某甲,包括犯意的提起,以及刘某甲选定受害人,并跟受害人沟通,在受害人上当以后在挖坑的过程中,是刘某甲按铃,也是刘某甲跟受害人回家进行诈骗行为。我认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刘汉光起到的作用,属于从属地位,应当认为从犯。3、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庭审中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愿意退还所骗的钱财,应当考虑对其减轻处罚。3、通过法庭提问,刘汉光向法庭提供另外两人的具体住所,这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这是一个立功的行为。综上,对被告人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辩护人黄凌武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从斌犯罪中起的是辅助作用,次要作用,是从犯。作案所用的假金龟不是刘从斌提供,与受害人交谈实施诈骗的行为也不是刘从斌所为,刘从斌只是在旁边望风,所起的作用较小。2、被告人刘从斌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罪行,有悔罪表现。3、犯罪手段较普通,利用被害人想谋取不义之财的贪念骗取其钱财。4、被告人同意退赃、退赔。5、被告人患有高血压症,及其近亲属身体状况不好,建议判处两年之内的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初,被告人刘汉光、刘从斌伙同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湖南省新化县共谋诈骗。同年5月4日,四人驾驶摩托车窜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尖山村民委六叫村附近,冒称网络公司工作人员搞工程建设,以勘察地形发现宝藏的名义,使用假金龟骗取被害人韦某信任后,与被害人到合山市取款,骗走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之后四人逃离合山市。2016年5月23日,刘汉光、刘从斌在广西柳城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2016年10月19日,本院将公安机关收缴的被告人刘汉光的赃款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刘从斌的赃款人民币690元,退还被害人韦某。被告人刘汉光的妻子唐某代刘汉光退赔的赃款人民币10900元,被告人刘从斌的妻子李某代刘从斌退赔的赃款1181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韦某。OPPO牌R7S移动手机1部退给刘汉光。被害人韦某对刘汉光、刘从斌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写了刑事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汉光、刘从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暗黄色纸张一张、金色镀金龟一只、提取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凭证、抓获经过、刘汉光、刘从斌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05)门刑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海门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刘汉光的犯罪人员记录信息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东开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汉光、刘从斌的供述和辩解、来公(刑)鉴(DNA)字(2016)9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Z16-000876号检验报告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汉光、刘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汉光、刘从斌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刘汉光、刘从斌、刘某甲、刘某乙先期共谋,四人对实施诈骗的手法均清晰明了,在犯罪过程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诈骗得手后共同、均等分赃,四人在诈骗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均为主犯,但刘从斌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郭荣军提出刘汉光是本案的从犯,刘汉光向法庭提供另外两人的具体住所,是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这是一个立功的行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黄凌武提出刘从斌在共同犯罪中的起的是辅助作用,次要作用,是从犯。建议判处两年之内的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汉光、刘从斌要求本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汉光、刘从斌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汉光、刘从斌向被害人退还了2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汉光、刘从斌要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刘汉光、刘从斌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汉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从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刘汉光、刘从斌退赔被害人韦某损失人民币25000元。四、作案工具金龟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民生审 判 员 蓝碧野人民陪审员 谭淑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真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