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程某1与程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1,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54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1,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赵湾镇。被执行人程某2,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赵湾镇。程某1与程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程子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程某1申请的(2015)旬阳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无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某1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