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与章明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章明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859号原告: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校场小区南区33-1号。法定代表人:刘献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杰,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勇,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明有,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明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绩溪县海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优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