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影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影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影,女,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后于同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至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影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冠英、代理检察员崔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王某某(已判刑)在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中央西路中国人民银行西侧道边楼2单元2楼中门建立销售假药窝点,招募员工,先由“筛单员”冒充电视上养生节目的员工,利用网络虚拟电话变更电话号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再由冒充教授的员工声称针对被害人病情专门调配中药粉进行销售,将其从网上购买的存放于物流公司的假药销售给被害人,采取货到付款方式结算。被告人黄影在该窝点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员工打电话,每日记录销售情况,并与物流公司联系发货、签收事宜。因得知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30日抓获大批假药销售人员,该销售窝点于2015年3月31日被迫解散,被告人黄影将存有销售假药资料的U盘等物品销毁。后公安机关从该窝点起获固定电话四部、模拟话机设置ELA2000二个。被告人黄影于2015年12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黄影所在窝点销售的中药药粉经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定不是药品,根据其销售方法即“由假教授给患者打电话,销售出所谓专门针对其个人病情(包括各类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胃病、腰间盘突出、肝胆疾病等病症)配制的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之规定,其所配制的所谓“药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影的供述与辩解;4.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等;5.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影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黄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王某某(已判刑)在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中央西路中国人民银行西侧道边楼2单元2楼中门建立销售假药窝点,招募员工,先由“筛单员”冒充电视上养生节目的员工,利用网络虚拟电话变更电话号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再由冒充教授的员工声称针对被害人病情专门调配中药粉进行销售,将其从网上购买的存放于物流公司的假药销售给被害人,采取货到付款方式结算。被告人黄影在该窝点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员工打电话,每日记录销售情况,并与物流公司联系发货、签收事宜。因得知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30日抓获大批假药销售人员,该销售窝点于2015年3月31日被迫解散,被告人黄影将存有销售假药资料的U盘等物品销毁。后公安机关从该窝点起获固定电话四部、模拟话机设置ELA2000二个。经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黄影所在窝点销售的中药“药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被告人黄影于2015年12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来源为2015年4月3日群众匿名报案。2.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实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影主动到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地直街派出所投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影的身份信息。4.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石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影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5.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6.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女子就是同案黄影。7.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地直街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涉及作案工具电脑、U盘等没有找到,其他涉案人员没有查到。8.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食药监函[2015]10号关于“四平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王少宝等人销售假药案的药品认定委托函”的复函,证实涉案“药品”的两种样品无药品生产单位名称、药品品名、批准文号、批号、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使用说明书等药品应具备的特征,不是药品;另涉案“药品”是“由假教授给患者打电话,销售出所谓专门针对其个人病情(包括各类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胃病、腰间盘突出、肝胆疾病等病症)配制的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之规定,其所配制的所谓“药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9.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证实涉案“药品”的样品一含有决明子、番泻叶、玫瑰花、陈皮四种植物,其中决明子、陈皮可以食用,玫瑰花、番泻叶可以用于保健食品;样品二为去除孢子的灵芝粉末,作为口服给药制剂应用情况下,微生物限度检查不合格。10.王某某尾号6485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3月王某某收到物流公司回款共计49974元。1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王某某以半年7000元的价格承租了其位于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人民银行小区道边楼西数一单元2楼中门的房屋。王某某租房子时说是搞网络、打电话。屋子里有桌子、椅子、固定电话,总共有十来个人上班。2015年5月10日杨某某收拾王某某租的房子,找到一些纸单子和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12.同案王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3月15日王某某租赁了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人民银行小区道边楼2单元2楼中门的房屋,并购买了桌椅、板凳、固定电话、“网关”等设备,共花了2万元。后王某某伙同黄影以盈利为目的在该租赁房屋内建立了销售假药窝点,并商定获利一人一半。王某某从王少宝告诉的一个数据群里够买被害人信息,总共花了二三万元。黄影通过微信朋友圈招聘了六个员工,其中四个人是刷单员,两个人是出单员。黄影主要负责管理和具体业务操作。销售假药的流程是先由四个刷单员冒充朝花夕拾的员工,用网络虚拟电话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再由出单员冒于洋教授,对被害人说是根据他们的病情配制不同的中药。实际上不管对方得什么病,销售的都是同一种中药,这些药粉都是王某某在网上以每包15元的价格购买的,共花了大概1万元。王某某将买来的假药放在物流公司,有买假药的,就直接通过物流发货,寄件人用的好像是黄影的名字,货到付款,王某某和物流公司一周一对账。王某某总共得到回款5.1万元。2015年3月30日公安局抓了许多人,王某某和黄影就将销售窝点解散了,也没有给员工开工资。黄影还把存有假药销售和返款资料的U盘烧了,其他的设备和资料也是黄影处理的。13.被告人黄影供述,证实2015年3月上旬王某某找到黄影,让黄影给其管理员工,答应给黄影月工资1800元。2015年3月中旬,黄影到王某某租的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人民银行附近靠道边那个楼的西边单元2楼的房屋上班。屋里有16套桌椅和16个座机电话,有网络电话改号器、一台电脑、一个黑板、一个存有假药收货、购药信息的U盘。王某某让黄影负责管理工作,打印话术单子、给员工考勤、督促员工打电话。员工分为出单员和刷单员,有王某某领来的,也有打电话的人相互介绍来的,还有黄影通过微信招聘来的。其中出单员就是冒充教授给被害人打电话(被害人的电话号信息是王某某从网上买的),说根据被害人病情调制药品,但实际上给被害人邮寄的都是同一种药品。王某某说就是保健品,通过北京的物流公司给被害人邮寄(发货人为王某某),货到付款。2015年3月31日10时许,王某某告诉黄影安排员工放假,并说出事了,让黄影把U盘扔了。黄影顺手就把U盘扔在路边了。2015年3月10多号到3月底,物流公司一共给王某某转了5万元左右。以上证据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影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影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销售假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景艳审 判 员 张英男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