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金薇与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金薇,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0栋、11栋601房-618房。法定代表人:邹立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薇,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原审被告: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开发区建设三横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景霞,董事长。原审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冲,总经理。上诉人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薇及原审被告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晓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