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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储昭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储昭生,蒋秋玲,金国民,金国美,安徽老凡臣饮品有限公司,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金仲瑜,杨洋,安庆市朝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齐煌,吴祚斌,太湖县大桐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范朝进,董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79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启求,董事长。被执行人:储昭生,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蒋秋玲,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金国民,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金国美,女,1976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徽老凡臣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法定代表人:金国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仲瑜,董事长。被执行人:金仲瑜,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杨洋,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安庆市朝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齐煌,董事长。被执行人:齐煌,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宜秀区。被执行人:吴祚斌,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太湖县大桐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法定代表人:范朝进,董事长。被执行人:范朝进,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董婷,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执行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储昭生、蒋秋玲、金国民、金国美、安徽老凡臣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凡公司)、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泰公司)、金仲瑜、杨洋、安庆市朝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齐煌、吴祚斌、太湖县大桐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桐公司)、范朝进、董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