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0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梅竹松、王璞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竹松,王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梅竹松,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王璞,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梅竹松与被执行人王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梅竹松以“申请执行主体有错误”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梅竹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劳人仲调字(2016)第13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焰审判员 彭 超审判员 程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系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