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梅竹松、王璞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竹松,王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梅竹松,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王璞,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梅竹松与被执行人王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梅竹松以“申请执行主体有错误”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梅竹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劳人仲调字(2016)第13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焰审判员 彭 超审判员 程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系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