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3民初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齐利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华,齐利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573_1号原告刘淑华。被告齐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淑华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