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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民终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莫文艳、莫文翠等与莫跃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文艳,莫文翠,莫文周,莫跃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民终1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文艳,女,1990年9月3日生,布依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现住贵州省都匀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文翠,女,1995年7月5日生,布依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现住贵州省福泉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文周,男,1998年2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现住贵州省都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跃章,男,1959年6月17日生,布依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贵定县。委托代理人:张文举,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莫文艳、莫文翠、莫文周因与被上诉人莫跃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所谓补偿关系是指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依据公平原则,由受益人承担的一种公平责任。本案莫跃章未申请办理农村建房相关手续以及未得到莫文周(户)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占用莫文周(户)承包经营苦竹园塘坎边的土地修建房屋,其行为构成侵害莫文周(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莫文艳、莫文翠、莫文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责令莫跃章停止侵权,返还莫文周(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一审法院判决莫跃章补偿莫文周(户)费用15750,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莫文艳、莫文翠、莫文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陆育义审判员  田一铭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