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付晓娟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娟,付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85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晓娟,女,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晓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权、代理检察院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晓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下旬期间,被告人付晓娟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富豪花园8号楼3单元406室自己家中,先后三次容留张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自己也吸食冰毒。案发后,被告人付晓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晓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晓娟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晓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付晓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晓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译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