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行审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与如皋市永和包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如皋市永和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21行审471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如皋。法定代表人陈晓仲,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协祥,如皋市××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如皋市永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殷小萍。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皋环罚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如皋市永和包装有限公司未��理环评审批手续,于2014年6月始擅自在长江镇薛窑社区居民委员会14组从事泡沫包装制品生产加工项目,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有关部门验收。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30000.00元。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上述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3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皋环罚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爱贤审 判 员 万流兵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