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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申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大谷冲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谷冲组)因与被申请人严志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X村民小组,严某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申13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村部。��责人何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X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组。负责人于某某,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镇XX村**组。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组**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组)因与被申请人严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村和XX组共同申请再审称,一、XX村和XX组提出的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某某已经放弃自己可以享受的集体利益分配权利。根据《暮云镇XX村XX组管理与分配制度》,约定“对于外嫁人员如果婚后户口仍在本组的,只能作为寄居户口不享受本组任何分配待遇。”该文件经过了XX组全体户主亲笔签名确认。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审判决将2008年起的分配数额都予以了支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三、原审判决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错误。XX村和XX组称其系两个不���的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XX村于2013年12月12日之后才对XX组享有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立案再审。严某某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严某某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严某某请求XX村和大谷冲村支付补偿款的权利未过诉讼时效,第一,从2008年底开始,严某某就常年找政府有关部门及村组要求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引起了诉讼时效中断;第二,在原审中XX村和XX组均未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严某某要求分配的征收补偿款为2008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产生及应分配的数额,即便没有预留资金,也不能说明严某某无权分得应得补偿款。三、原审判决认定承担民���责任的主体正确,XX村委会应对XX组土地补偿款的支付承担补充责任。XX村委会作为XX组的上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机构,未对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分配、管理尽到监督、督促义务,导致严某某权益受到侵害,对此XX村委会存在过错,应对XX组土地补偿款的支付承担补充责任。四、XX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严某某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XX村和XX组的再审申请。在本案复查过程中,XX村和XX组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大谷村组制定的方案《暮云镇XX村XX组管理与分配制度》一份,拟证明该分配方案是全体户主协商一致的结果,严某某在本次分配方案达成时已经年满十八岁,她委托父母在该分配方案签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表见代理的行为,可证明严��某同意不享受分配;证据二、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财政所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在2013年之前XX村村委会对于XX组村民组的经济分配纠纷只有协调的权利,没有管理的权利,原审判决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是不妥的;证据三、谭小娟身份证,书面证明以及(2015)天民初字第01672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同为外嫁女的人同村民小组达成协议,严某某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没有要求享受相关权利,且其相关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证据四、(2014)长县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四份收款收据,拟证明XX村委会下面的村民组都有单独的账目单独的预算具有单独的民事主体资格,结合相关的司法判例可以证明XX村不是本案的承担主体。被申请人严某某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的三性均不认可,该份证据不是新证据,原审法院已经作为定案根据,该分配方案外嫁女不能参与分配违背相关法律,严某某的父母无权代替其签字;对证据二的三性均不认可,该组证据不是新证据,村委会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也需要法院认定;对证据三的(2015)天民初字第01672号民事判决书的三性无异议,该份判决书也已经认定严某某与谭小娟同等的权利,村民组和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关权利,且谭小娟没有到庭,无法核实,且该处理也是谭小娟的个人处理,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核实,如果是原件那也与本案无关,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只能是作为参考;对证据四,因为没有原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认定,关联性有异议,村委会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督监管义务,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份证据也不是新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规定。本院对XX村和XX组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第一份证据《暮云镇XX村XX组管理与分配制度》,该份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并作为定案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且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第二份证据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财政所出具的证明,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仅能证实XX村组账村管开始的时间,不能达到其所称证明目的;对于第三份证据中(2015)天民初字第01672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因谭小娟本人未参加听证会,对其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证明的真实性无法认定,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第四份证据(2014)长县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本案案件事实,对于四份收款收据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无法认定,即便真实,该四份收款收据也无��排除XX村对XX组的监督管理义务,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XX村和XX组提出的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某某已经放弃自己可以享受的集体利益分配权利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虽然严某某家的户主在《暮云镇XX村XX组管理与分配制度》上签字进行了认可,但在没有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其无权代替严某某作出意思表示或处分相关权利,严某某本人自始自终并未声明放弃集体利益分配权利。故XX村和XX组称严某某已经放弃自己可以享受的集体利益分配权利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该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XX村和XX组提出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XX村和XX组在原一审过程中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现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依法不予支持,XX村和XX组提出的该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XX村和XX组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XX村有义务对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进行管理、监督。原审认定XX村未对XX组的资金发放过程尽到管理、监督的责任,应对XX组向严某某补偿土地补偿费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给付义务,在认定民事责任主体上并无不当。XX村和XX组提出的该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X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X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芳海审 判 员  孟庚秋代理审判员  徐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