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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7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告罗春阳、吴三虎、刘艳侠、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罗春阳,吴三虎,刘艳侠,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92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与桃李路十字莱德大厦一楼。负责人:赵永发,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林,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与桃李路十字莱德大厦一楼,系该行员工。被告:罗春阳,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上河村罗家伙场1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9404025310。被告:吴三虎,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高家伙场村五组12号。��民身份号码612701198107224618。被告:刘艳侠,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高家伙场村五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8211125361。被告: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三岔湾村。法定代表人:徐团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告罗春阳、吴三虎、刘艳侠、榆林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免收。审判员  郭少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进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