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淑杰与被执行人张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杰,张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315��申请人于淑杰,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克山县金鼎社区三小区5组。被执行人张财,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西城镇联众村8组。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淑杰与被执行人张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刘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