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执1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崔秀寿、张方财与董国富、邹会平、于振海、王旭平、鲁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7执1438-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秀寿、崔秀兴与被执行人董国富、邹会平、于振海、王旭平、崔卫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国富、邹会平、于振海、王旭平、崔卫宁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邹会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