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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汪燕红与杭州同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燕红,杭州同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汪燕红,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赵春英(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同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168号-964号。法定代表人何红翠。申请执行人汪燕红申请被执行人杭州同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3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燕红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3007.4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杭州同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及股权信息,仅在多银行有微额存款。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同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75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燕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