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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5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郑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5510号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华。委托代理人方凯。被告郑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