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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XX、冕宁北基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XX,冕宁北基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731号申请人: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治瑶。被执行人:XX,男,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冕宁北基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法定代表人:XX。申请人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冕宁北基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所有的川******机动车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不得损毁,交易,过户,如发现车辆请协助将车辆扣押。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喻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