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圣喜与尹恒、朱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圣喜,尹恒,许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15号之一原告朱圣喜。被告尹恒。被告许亚萍。原告朱圣喜诉被告尹恒、许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圣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圣喜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圣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朱圣喜负担。审 判 长 印华瑭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