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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圣喜与尹恒、朱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圣喜,尹恒,许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15号之一原告朱圣喜。被告尹恒。被告许亚萍。原告朱圣喜诉被告尹恒、许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圣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圣喜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圣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朱圣喜负担。审 判 长  印华瑭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