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樊世鹏与敖日格勒、乌兰其其格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世鹏,敖日格勒,乌兰其其格,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樊世鹏。被执行人敖日格勒。被执行人乌兰其其格。被执行人巴特尔。樊世鹏申请执行敖日格勒、乌兰其其格、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乌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敖日格勒、乌兰其其格、巴特尔应该偿还借款。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樊世鹏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人500元,直至本利付清为止。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乌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