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5996号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仪雪东。委托代理人万军。委托代理人沈颖。被告王云龙。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寒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