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三河中铁物流有限公司、郑创家、郑彦荣、郑正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三河中铁物流有限公司,郑创家,郑彦荣,郑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法定代表人:李豫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赵辛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郑创家,经理。被执行人:三河中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赵辛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郑正伟,经理。被执行人:郑创家,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榆岱镇春蓉园三里12号楼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42724196006281915。被执行人:郑彦荣,男,194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七级镇西城村六组。身份证号:142724194108181916。被执行人:郑正伟,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清芷园小区7号楼801室。身份证号:11022419881103307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三河中铁物流有限公司、郑创家、郑彦荣、郑正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英杰审判员 李相彬审判员 董伟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