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根营与杨晋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根营,杨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郭根营,女,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晋平,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根营与被执行人杨晋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170156.17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人郭根营于2016年10月19日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109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长 吕文浩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元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