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梁鹤竹与韩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鹤竹,韩淑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633号原告:梁鹤竹委托代理人:于庆华被告:韩淑梅原告梁鹤竹与被告韩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鹤竹以起诉遗漏了车主和保险公司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鹤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原告负担596元;剩余59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程景辉审 判 员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佳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