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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梁鹤竹与韩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鹤竹,韩淑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633号原告:梁鹤竹委托代理人:于庆华被告:韩淑梅原告梁鹤竹与被告韩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鹤竹以起诉遗漏了车主和保险公司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鹤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原告负担596元;剩余59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程景辉审 判 员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佳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