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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胜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胜华,黄红,陈庚,廖金香,罗婷婷,张中伟,王运仁,吴有兰,张强,王亚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749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季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雄勋,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邓城大道航空航天工业园恒星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飞,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华,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被告:黄红,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被告:陈庚,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廖金香,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罗婷婷,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张中伟,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王运仁,男,194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被告:吴有兰,女,194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被告:张强,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被告:王亚婷,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被告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胜华、黄红、陈庚、廖金香、罗婷婷、张中伟、王运仁、吴有兰、张强、王亚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运仁、吴有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运仁、吴有兰的起诉。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梦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