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民终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朱永伟、丁万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永伟,丁万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2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永伟,男,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徐瑞平,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万新,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花清远,台前县孙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永伟、丁万新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7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7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永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7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丁万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2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瑞峰审判员 郭 海审判员 田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少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