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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6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李仁平与赵秦荣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平,赵秦荣,北京易富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6318号原告李仁平,女,1994年9月8日出生。被告赵秦荣,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易富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58号A座038号。法定代表人赵秦荣,执行董事、经理。原告李仁平与被告赵秦荣、北京易富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富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仁平到���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秦荣、易富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仁平诉称:被告因拖欠原告工资收入未能支付,于2016年5月6日签署《欠薪说明》,承诺于2016年5月25日前支付欠款,并愿用其个人财产对上述费用提供担保。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所拖欠的工资等费用共计20344.02元。被告赵秦荣、易富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于2015年3月16日与易富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载明: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岗位为销售经理,工作地点为北京。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2016年5月6日,易富成公司及赵秦荣出具欠薪说明,其中载明:员工李仁平于2015年3月16日入职我司,在入职之日起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约定该员工基本工资每月为4000元,饭补每天25元,车补每月300元,话补每月100元。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为止,我司拖欠该员工工资、住房公积金和报销费用明细如下:1、拖欠2016年2月至4月工资共计三个月劳动报酬13614.02元;2、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拖欠2015年3月到2016年4月公积金费用共计14月,6720元。以上费用总合计20344.02元。公司承诺将上述拖欠费用于2016年5月25日前全部结清,并转到下发指定工资卡中。同时,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愿意用个人财产对上述合计费用提供担保。赵秦荣于2016年5月12日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并加盖易富成公司公章。上述事实有欠薪说明、欠条、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当事人之间达成以个人资产作为担保为债权提供担保的约定,但未对个人资产进行特定化说明,因个人资产属集合概念,通常处于动态变化中,不具有特定性,与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财产须特定化不符,该约定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但该约定实质系指当事人以其个人资产信用为债权提供担保,符合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在当事人未明确保证方式时,应当按照连带保证处理。具体至本案中,首先,赵秦荣应当对易富成公司对于欠薪说明中载明的相应劳动报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应当连带进行给付。其次,原、被告签订的欠薪说明中明确的劳动报酬应当属于上述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范围,被告方应当按照欠薪说明中载明欠付的劳动报酬给付原告相应工资。最后,对于住房公积金等,应先行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应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进行处理。故对于上述部分,本院不予处理。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易富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赵秦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李仁平劳动报酬一万三千六百一十四元零二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易富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赵秦荣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