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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津与姜碧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6780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肖韩,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有限公司集体户。委托代理人寥银安,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平均分割被告名下股票价值,股票账号01×××09、A651494012。(暂共计价值40万元,判决被告支付20万元现金给原告);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分割股票价值,经测算,两个账户的资产总额在离婚协议签订日2015年11月21日为150718元(截止到查询日2016年5月3日两个账户总资产为170407.12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夫妻,2015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中双方约定有“……(三)、甲方(被告)名下股权归甲方,按股票市值从房价中补偿给乙方(原告)”。还查,2016年2月6日,本案原告诉本案被告离婚纠纷案件,该案件已判决并生效。在该生效判决中写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明确表示不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查,原、被告一致确定对于双方涉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财产的分割予以认可。其中房屋、汽车的分配暂无争议。再查,被告称查询两个账户的资产总额在2016年5月3日为170407.12元,据此推算离婚协议签订日2015年11月21日股票资产总金额为150718元。原告对被告陈述的上述账户在当天的总金额无异议。被告同意按股票价值170407.12元的一半分割给原告,原告则认为应当按2015年9月原告查到的股票账户的金额50多万元进行分割。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判决书、资金流水明细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已就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做了约定。涉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股票价值的分割应当按签订协议当日,还是按原告所主张的查询到的日期分割:原告称签协议时并不知道股票价值的多少,但在2015年9月原告与被告开始协议离婚时原告有查询到被告的股票总金额为50多万元,故被告涉嫌转移股票财产。被告抗辩,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并没有约定股票市值按照哪一个时间点计算,也没有约定补偿给原告多少,按何比例,但通常理解,市值应当是按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当天市值计算,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去查询的市值金额170407.12元高于离婚协议签订当日的市值金额150718元,现被告自愿按170407.12元得金额的一半与原告分割被告的股票。对于原告称被告转移财产,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认为自己如想转移财产也不可能还留十几万在股票账户,被告为了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管理股票账户的出入属于正常行为,且在离婚前家里的钱(现金、存款)均由原告掌管,在离婚时双方并未就家里的现金及存款(包括由原告保管的固定存款)进行分割,原告如认为被告转移财产被告会寻求法律途径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家里的现金及存款。本院认为,对于原、被告涉案股票价值的分割,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对实际结算的市值为多少作出认定、也没有对分割比例作出约定,根据庭审查明情况,按股票在离婚当日的市值进行分割更为符合双方协议时的意思表示,另双方均表示平均分配。综上,对于被告同意按比离婚协议当日市值高的人民币170407.12元进行平均分配,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5204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人民币85204元。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姜某承担965元,原告黄某承担26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秀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佩珏(兼)书记员 高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今儿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第4页共5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