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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淑萍与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萍,陈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956号申请执行人:马淑萍,女。被执行人:陈小丽,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琼0108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小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淑萍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另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200元、财产保全费1144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19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诉讼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白龙南路社科大院X号楼省建行宿舍XX号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且评估鉴定正在进行中,故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wsymywffgydtb1yhah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杨少球审判员  吴秀菊审判员  阳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吟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