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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付国同与王卫东、郭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同,王卫东,郭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980号原告:付国同,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王卫东,男,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郭晓梅,女,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同与被告王卫东、郭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