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林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戌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戌。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被告人林戌到瑞安市塘下镇官山垟村平安旅馆开设×××房间,在明知万某(1999年12月10日出生)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容留吴某、万某在该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林戌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万某、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宾馆住宿记录,万某的身份信息,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林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林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