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闫兆斌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兆斌,北京泰瑞易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259号申请执行人闫兆斌,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泰瑞易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关路北侧西关商贸楼三层12号。法定代表人焦寿长。申请执行人闫兆斌与被执行人北京泰瑞易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8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1155号劳动仲裁书,现该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兆斌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泰瑞易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闫兆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泰瑞易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32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霞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阚少林 搜索“”